河北省数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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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4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河北省数学会;
     英文名称: Hebei Mathematics Society; 英文缩写: HMS.
第二条 本学会是河北省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是河北省学术性及社会公益性
    的法人社会学会,是发展我省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
    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
    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
    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省的科学技
    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办事
    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河北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为:河北师范大学数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地址: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 邮编:050024
    E-mail:hms@hebtu.edu.cn   网址:http://www.hebms.org/index.html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加、开展各种形式的省及国家有关数学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 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与普及性刊物;
 (三) 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 开展数学普及工作及数学奥林匹克河北省赛区的活动;
 (五) 根据河北省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和讨论班
     等,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 为对河北省涉及数学领域的重要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提供咨询,
     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积极发现并推荐我省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 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并积极开展有关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向
    本学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权利为:
  (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优先参加本学会的各种学术活动;
  (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 4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享有权利为:
  ( 1 )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 2 )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材料;
  ( 3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4 )可要求本学会优先承办咨询服务;
  ( 5 )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 1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 2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 3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 4 )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学会工作,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 6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 1 )支持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2 )维护本学会合法利益;
  ( 3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
     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
      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
      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中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7 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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