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学会章程
(2020年9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本学会中文名称:河北省数学会;英文名称: Hebei Mathematical Society;英文缩写: HMS.
第二条 性 质
本学会是河北省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河北省的学术性、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团体,是发展我省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 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河北省数学会、河北省祖冲之研究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我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团结和组织广大数学工作者,促进数学科学的发展,促进数学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繁荣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加并开展各种形式的省及国家有关数学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 组织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普及性刊物、科技图书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普及数学及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方法,开展数学奥林匹克河北省赛区的活动;
(五)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和讨论班等,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组织数学工作者参与河北省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技决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七)发现并推荐我省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并积极开展有关活动。
(九)促进民间省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向本学会提出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为河北省数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
(一) 个人会员享有权利为:
(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优先参加本学会的各种学术活动;
(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 4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享有权利为:
( 1 )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 2 )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材料;
( 3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4 )可要求本学会优先承办咨询服务;
( 5 )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
(一) 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 1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 2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 3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 4 )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学会工作,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 6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 1 )支持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2 )维护本学会合法利益;
( 3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同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秘书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机构;
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 组织工作委员会;
(二) 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三) 普及工作委员会;
(四) 高等数学教育委员会;
(五) 初等数学教育委员会;
(六) 学会秘书处;
(七)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职责内的各项活动;
各工作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数学会 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挂靠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办公地点:河北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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