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主办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3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我省数学教育的发展和繁荣,依据数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我省数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数学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我省的数学教育。

第三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重在普及。

第四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河北省数学会、河北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少年素质教育报·数学周刊》报社联合组建,下设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的各类数学教育课题进行评审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以上均为指令性课题)和专项课题(指导性课题)。

第十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设立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一般为资助经费课题,专项课题一般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设立的自筹经费课题(专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二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的选题,应立足河北,面向全国展开数学教育研究选题工作。基础数学教育研究课题应围绕当前数学课程改革的新情况展开选题努力探索适应不同地区、民族和数学教育特点的教学观念、运行机制和实践模式,要突出“小、精、深、实、新”的特点;其它数学教育研究课题要努力结合数学教学实践展开选题。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请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省、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6.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申请人可向规划办公室索购《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或从相关网站下载)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各单位(各地市数学会或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出具能够充分证明课题所需经费有保障的材料。

第十七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九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结果报河北省数学会备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规划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3.小型会议费;4.计算机使用费;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和10%);7.成果鉴定费;8.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9.出版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五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二十六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规划办公室审批:1.变更课题负责人;2.改变课题名称;3.改变成果形式;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索要并填写《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级奖励或市级评奖二等奖励以上;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发给《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成立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课题基金会,鼓励热心数学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注资课题基金会,具体事宜可与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办公室联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河北省数学会数学教育规划课题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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